20120720。如此監委,自毀形象
20120720。聯合報。如此監委,自毀形象
社論/聯合報
簡直令人不敢相信。三名監委議論了一個小時,居然決定對於「史亞平案調查報告」不解密,也不公布;甚至惡言恫嚇記者,謂依據《國家機密保護法》,刺探或蒐集國家機密者,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說得文謅謅一點,這是色厲內荏;但若說得直白一些,這根本是作賊心虛。三名監委平素聲譽不差,但此舉不啻自毀形象,更重創了監察院四年來好不容易重建的社會威信。
此案十六日在聯合晚報首先曝光,呈現出監察院與外交部各說各話的事態;至十八日聯合報報導了調查報告的內容,社會大眾對兩造的是非曲直開始有了初步的看法。情勢走到這一步,如十八日《黑白集》所說,國人絕對不會同意若有「重大違法失職」的史亞平晉升外交部次長,也不會容忍監察委員濫用「機密」的特權來製造政潮。輿論對本案的底線是:監察院經十八日下午的會議後,應當立即解密,公布調查報告。
詎料,周陽山、馬以工、李炳南三位監委會議的結論,竟然仍是拒不解密公布。此等局面,儼然是監委首先主動利用「機密」,來遮蓋其不敢攤在陽光下受社會檢驗的調查報告於先;接著又更進一步,以悍然拒絕被動受要求解密公布調查報告於後,來規避其接受社會公評的責任。對於第一次錯誤,猶可諒解,因為可能出於思慮不周;對於第二次錯誤,則是不可原諒,因為這不啻涉嫌濫權湮滅監委理虧的證據,以國家社會的公義為敵。
無論監委是否解密公布,調查報告已經外流,也許不久全文即可見諸網路。其實,正如監委所言,既然「尚未結案」,則何不將調查報告光明磊落地公布於眾,待「結案」時再作了斷,即可為自己的形象與社會的期待留下轉圜空間;豈料三名監委不此之圖,仍想一手遮天,障蔽天下耳目,竟謂「國防外交不是能拿出來張三李四公評的事務」,更以五年徒刑云云來恐嚇記者,豈不是狂妄已極?而正因三名監委平素聲譽不差,如今竟然選擇了「拒不解密公布」這個對自己、對監察院及對社會三輸的下下之策,尤其令人驚駭遺憾不置。
晚晴園事件占了八頁調查報告的五頁半,這究竟是周陽山如龍應台所說「把自己的意識形態置入了自己的政府職權」,或竟然只因駐外人員「招待不周」而公報私怨?若能公布報告,或可給周陽山一個剖白的機會。至於報告中其他「影射」史亞平「失職」處,既謂是「機密」,卻又不見「機密」;只見「此中原委究竟如何?」、「是否與我派駐代表之言行有關?」之類的猜臆及疑問之詞,這更非但不是「機密」,而簡直是監院版的「胡忠信」了。
本案是一個嚴重又嚴肅的憲法事件。一、調查報告對駐星代表處「國慶日唱國歌事」有所影射。但此類事件可作兩面觀;支持者認為史亞平勇於突破,批評者則認為她不識時務;這本是台灣外交處境之兩難。監察委員若要指史亞平「失職」,即必須首先在調查報告中表明批評代表處唱國歌的立場,並陳明理由;但倘若監委自己不對此事表態,或也認為可以見仁見智,即不能無的放矢,導出「失職」的結論。二、「機密」的運用,則是通則問題。若是「機密」濫用於遮蓋理由不充分的調查報告,非但極可能造成冤屈,亦必重創監院的公信力。三、駐星代表處前政治組長張詩瑞在接受監委約詢時,以「兩國外交高層洽談重要事項,非我的層級所能評論」回應,被指違反《監察法》;又稱,司法被告可有緘默權,官員不可不回應監院調查。此一情節,是否涉及人權及行政體制的憲法疑義,亦待釐清;否則,監委隨便「約談」任一官員即可成案,天下豈有寧日?
最後要指出的是:此次調查報告對史亞平的議論是否公允,是一回事;但史亞平晉升外交部次長是否允當,卻是另一回事。因為,無論如何史亞平確是在台星爭議中離開新加坡;晚晴園及唱國歌也許皆非監察院的角度所能定論,但次長的任命卻是總統及內閣,在政治、行政、外交,與社會觀瞻上應當嚴肅斟酌之事。當國人心中烙上了「為何非史亞平不可?」的疑問,而當局又完全說不出個道理;這樣的外交部次長任命,非但輕重失衡、得不償失,簡直是搬磚砸腳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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